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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17号

秦皇岛中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诉与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中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17号

原告:秦皇岛中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中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陈顺平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欧阳宏伟、

人民陪审员边红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中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77元,由原告秦皇岛中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顺 平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宏伟

人民陪审员 边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小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