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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96号

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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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倪开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房屋交易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注册登记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冠群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李向红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