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青铜峡。
负责人:吴尚云,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告:徐莉,男,30岁,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徐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告徐莉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负担25元,退回原��青铜峡市紫薇社区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25元。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