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承德市航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红,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航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航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航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邴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