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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初字第26号

李森与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26号原告李森。被告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迎雪,该局局长。

原告李森不服被告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5)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森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英

代理

审判员  叶凌燕

人民陪审员  李 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明国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