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行非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吴军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吴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麦行非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XX,局长。委托代理人姚XX,麦积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吴X,男,现年41岁,系麦积区XX镇XX村村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以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撤回天国土罚字第(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 华 锋

审 判 员 陈 梅 芳

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