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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790号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建斌、吴祯和、林仙俤、郑维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建斌,吴祯和,林仙俤,郑维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宏杰,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吴建斌,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吴祯和,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林仙俤,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郑维铿,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建斌、吴祯和、林仙俤、郑维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57元,减半收44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俊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尤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