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宏杰,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吴建斌,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吴祯和,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林仙俤,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郑维铿,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建斌、吴祯和、林仙俤、郑维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57元,减半收44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俊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尤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