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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81号

刘丰江与孙金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丰江,孙金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刘丰江,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孙金怀,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江诉被告孙金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丰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丰江承担。

审判员 :李红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