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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州民三终字第44号

吴家龙与杨金发、张舜郎、张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家龙,杨金发,张顺郎,张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州民三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龙。委托代理人胡恒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发。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原审被告张顺郎。原审被告张宏忠。

上诉人吴家龙与被上诉人杨金发、原审被告张舜郎、张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09)泸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依法通过询问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家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恒瑞,被上诉人杨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参加了询问。2010年6月28日上诉人吴家龙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0年8月2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5年5月29日依法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杨金发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放弃诉讼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属于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影响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杨金发撤回起诉;

二、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09)泸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审 判 长  黄振强

审 判 员  龙声波

代理

审判员  向 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龙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