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卞某某,男,住���徽省无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