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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49号

邢某某与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某某,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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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卞某某,男,住���徽省无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