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203号
原告:徐礼根,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正龙,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
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朝、左春雷,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礼根与被告王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礼根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礼根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根撤回对被告王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礼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大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