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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349号

东部来特机电(烟台)有限公司与青岛腾波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部来特机电(烟台)有限公司,青岛腾波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东部来特机电(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荣尧街8号。被执行人青岛腾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部来特机电(烟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腾波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腾波电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