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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指执字第113-2号

薛东昕与陈淑平、苏启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东昕,陈淑平,苏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指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薛东昕,居民。被执行人陈淑平,居民。被执行人苏启亮,居民。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8)临兰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现本案已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淑平、苏启亮及二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