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指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薛东昕,居民。被执行人陈淑平,居民。被执行人苏启亮,居民。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8)临兰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现本案已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淑平、苏启亮及二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