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马某某甲,女,回族,生于1989年7月,不识字,农民,娘家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89年6月,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梁娟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