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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马某某甲,女,回族,生于1989年7月,不识字,农民,娘家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89年6月,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梁娟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