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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调确字第00005号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刚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刚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英林,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德刚,男。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德刚因不当得利纠纷,双方于2015年6月8日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李德刚同意无条件返还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错付款254263.93元。

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李德刚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如下: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同申请人李德刚于2015年6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确认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