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英林,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德刚,男。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德刚因不当得利纠纷,双方于2015年6月8日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李德刚同意无条件返还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错付款254263.93元。
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李德刚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如下: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同申请人李德刚于2015年6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确认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