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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执字第00722号

杨国有与薛培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有,薛培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执字第007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有

被执行人:薛培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以合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米格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