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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法执字第67-1号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生,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才

审判员  张甲坤

审判员  霍凤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薛志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