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580-1号申请执行人乔玉帅,居民。被执行人郑显斌,职工。被执行人郑超,职工。被执行人平邑县银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经理。本院在执行乔玉帅与郑超、郑显斌、平邑县银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