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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62号

游伟杰与温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伟杰,温丽珍,佛山市顺德区正伟印刷有限公司,游自兴,岑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伟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丽珍,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游伟杰。原审被告游自兴,男,汉族,1946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岑珠女,女,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游伟杰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免交上诉费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游伟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