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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060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6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艳坤

代理

审判员  王树通

人民陪审员  王军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