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6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艳坤
代理
审判员 王树通
人民陪审员 王军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