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68号
原告:王琦。
被告: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红霞,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琦与被告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撤回对被告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941.0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70.54元,由原告王琦承担,剩余470.54元本院退还原告王琦。
审判员 肖振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云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