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82号罪犯张斌,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指派警官梁继宏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个,罚金已缴纳3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斌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焦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