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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53号

焦坤与画保生、王玉凤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坤,画保生,王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53号

申请人:焦坤,女,1984年9月15日生。

被

申请人:画保生,男,1963年3月6日生。

被

申请人:王玉凤,女,1963年8月5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画保生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道康路康乐小区康乐东巷12号(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1001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焦振海的豫E765**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画保生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五星村道康路康乐小区康乐东巷12号(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1001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