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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46号

秦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46号

原告:秦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