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46号
原告:秦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