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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19号

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贺俊兰、冯赖赖、冯娟娟、冯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贺俊兰,冯赖赖,冯娟娟,冯慧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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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杰委托代理人陈胜海,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贺俊兰。被告冯赖赖。被告冯娟娟。被告冯慧慧。

原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俊兰、冯赖赖、冯娟娟、冯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住址。本院也不能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智立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