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杰委托代理人陈胜海,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贺俊兰。被告冯赖赖。被告冯娟娟。被告冯慧慧。
原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俊兰、冯赖赖、冯娟娟、冯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住址。本院也不能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智立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