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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96号

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96号

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2号7-3,组织机构代码70942215-5。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胜、梁晖,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娟,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