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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刑初字第45号

吴朝保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朝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互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朝保,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朝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朝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朝保和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其家中饮酒。期间,被告人吴朝保和被害人吴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次日凌晨2时50分许,吴朝保从自家院内拿上一根拖布把到大哥吴某乙家叫其劝架未果。吴朝保返回家时在自家门前巷道口与吴某甲相遇,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在撕打中吴朝保用拖布把在吴某甲背部打了几下,将拖布把打折。之后又拿上半截木棒在吴某甲的头部、胳膊处打了几下,身上踢了几脚,后回家休息。6时30分,吴朝保酒醒后发现弟弟吴某甲不在家,便到巷道查看,发现吴某甲躺在打架现场。吴朝保便将吴某甲拖回家中,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时发现吴某甲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系生前头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吴朝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指出,被告人吴朝保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吴朝保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朝保与被害人吴某甲系兄弟,同居一家共同生活。2014年12月1日晚,吴朝保、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吴朝保家饮酒。期间,吴朝保、吴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次日凌晨2时50分许,吴朝保到大哥吴某乙家让吴某乙来劝架,回家时在自家门前巷道口与吴某甲相遇,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拧摔倒在地。吴朝保按住吴某甲的头在地上撞了两下,先后用拖布把、木棍在吴某甲的背部、头部、胳膊处打了几下,身上踢了几脚,后回家休息。6时30分,吴朝保酒醒后将躺在打架现场的吴某甲拖回家中,并叫来吴某乙。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吴某甲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系生前头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互助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出(处)警登记表、接警记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吴朝保到案情况的说明。证明2014年12月2日8时11分,吴某丁向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家中将被告人吴朝保抓获,吴朝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证人吴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7时许,他见吴某乙在巷道看地上的血迹,并说吴朝保把吴某甲打死了。他到吴某甲家时,见吴某甲躺在客厅的沙发上。吴某乙让他去开车,他即将车开到吴某甲家大门处。他说人不行了,赶紧打120叫救护车,110报警。吴某戊就打120叫救护车,他打电话报警。后120救护车、110民警先后到达现场;3.证人吴某丙证言。证明吴朝保与吴某甲系兄弟。2014年12月1日晚,他和吴朝保、吴某甲、吴某丁等人在吴某甲家喝酒。期间,吴某甲酒后为修房出资的事骂吴朝保,二人发生争吵。吴朝保去叫吴某乙,吴某乙未来。后他要回家,吴朝保将他送到巷道口。他往下走了约40米左右时听见打架的声音,便返回到吴某甲家巷道口,见吴某甲躺在地上,吴朝保正在打吴某甲。他过去拉吴朝保,没有拉开。吴朝保说你不要管,并继续打吴某甲。他离开现场回家;4.证人吴某己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8时许,他见吴某乙等人进了吴某甲家。吴某乙说昨晚吴朝保和吴某甲酒后打架。他也进到吴某甲家,见吴某甲在自家北房沙发上被人用被子盖着,吴朝保在一边的沙发上坐着。村民们说吴某甲与吴朝保发生打架后,吴某甲死了;5.证人吴某庚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早,本村吴某甲死亡。他到吴某甲家时见吴某甲头部有明显外伤。另证明吴某甲与吴朝保在一家共同生活;6.证人吴某辛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早7时许,吴某乙到他家说昨晚吴某甲、吴朝保酒后打架,今早吴朝保将吴某甲背到家时,吴某甲已经没气了。他俩走到吴朝保家巷道时,见地上有几块血迹,还有两根木棒(看似拖布把)。他们进到吴朝保家北房,见吴某甲躺在沙发床上,吴朝保站在炉子前。他问吴朝保是否殴打了吴某甲,吴朝保承认打了两下。他掀开盖在吴某甲身上的被子,见吴某甲右手垂在沙发床沿边,左手放在胸部,额头部有几处紫着、几处红着,还有血迹。他先摸了摸吴某甲嘴部,已经冰凉没有气息,颈部没有血脉跳动的迹象。吴某乙等人说赶紧往医院送。他说人已经死亡僵硬了,没有送医院的必要,并让吴某乙赶紧报案;7.证人吴某乙证言。证明当晚22时22分,他从吴某甲家出来回到自家。次日凌晨2时50分左右,吴朝保来到他家说吴某甲喝上酒骂人,要将吴某甲打一顿。他劝吴朝保不要打架,并让吴朝保睡在他家。吴朝保不听出了家门。次日早7时30分左右,吴朝保来到他家说:“你赶紧起来,我俩把吴某甲往医院送,我看着好像冻硬了。”他到吴某甲家时,见吴某甲头朝南、脚朝北躺在沙发上,裤子脱到膝盖处。他准备把裤子穿给,抬脚时发现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他让吴某戊、吴某丁拨打120、110。8时40分许,120急救医生赶到。经查看,吴某甲已死亡。9时许,威远镇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吴朝保带走;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9.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公(青)鉴(法)字(2014)064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提取的死者吴某甲右手指甲、左手指甲、西坡村巷道路东侧地面可疑斑迹、西坡村巷道路中线偏东侧地面可疑斑迹、西坡村巷道中线偏西侧地面可疑斑迹、西坡村巷道西侧地面可疑斑迹、通向吴朝保家巷道路面上的可疑斑迹、吴朝保家北房台子纸箱上的可疑斑迹、吴朝保家北房烤箱西侧地面上的可疑斑迹、吴朝保家门前手扶拖拉机下木棒上的可疑斑迹、吴朝保外裤上的可疑斑迹、吴朝保毛衣上的可疑斑迹、吴朝保外衣上的可疑斑迹,经20个基因座的STR分型为死者吴某甲所留的似然率为9.92×1015。支持上述物证为死者吴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0.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公(青)鉴(痕)字(2014)027号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现场提取的12根木棒,其中现场检材1和检材5原属同一整体,现场检材2、检材3、检材4和检材12原属同一整体,现场检材7、检材8和检材10原属同一整体,现场检材6、检材9和检材11原属同一整体。物证木棒经被告人辨认,确定为作案工具;11.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青)公(理化)鉴(刑)字(2014)1182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死者吴某甲心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214.52mg/100ml,从死者吴某甲心液检材、胃内容物检材中均未检出有机磷农药成分;12.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吴某甲系生前头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13.被告人吴朝保供述、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当晚他从吴某乙家出来,走到门口处时吴某甲从家里出来,见他后骂:“日妈妈,畜生,我把你整死哩”。他骂吴某甲:“喝上点酒满不稳当,喝不下了不要喝,太迷了。”后他俩撕拧在一起,双方摔倒在地。吴某甲用胳膊夹住他的颈部,他用右手按住吴某甲的头在地上撞了两下。他俩都翻起身,他又将吴某甲搡倒在地,在吴某甲臀部踢了两脚。后他用拖布把木棍在其背部、头部、胳膊处打了六七下,身上踢了几脚,后回家睡觉。次日早6时30分左右,他到打架的巷道内查看,见吴某甲躺在他家门前的巷道内,身体蜷缩着,拉时还说话着。他想可能被冻坏了,便拖到家中北房客厅沙发上,并将被子盖在身上。吴某甲打呼噜,他在旁边抽烟。后他听吴某甲没了声音,并发现眼睛有异常,面色也不对,便到他大哥吴某乙家反映情况。吴某乙说不能用被子盖,必须把被子取掉,便赶紧回到家中把盖在吴某甲身上的被子取下来。后来他们准备发车去医院抢救,发现吴某甲已不行了,没有声音。后吴某乙拨打了120,医生检查后说吴某甲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了。吴某乙说报案,他说报案了就报案,怎么办都行。后来不知道谁打了110报警电话,威远镇派出所的民警来到他家,将他传唤到威远镇派出所,后被带到刑侦大队。其归案后指认了作案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朝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朝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朝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兰向阳

审判员  贺生胜

审判员  陈文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湛文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