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44号

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6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力群,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忠,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冷水铺。

法定代表人:刘石夫,该公司董事长。岳阳市花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建筑公司)与岳阳金秋红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红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1)楼民城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花果建筑公司、金秋红日公司均不服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8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楼民康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花果建筑公司和金秋红日公司不服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秋红日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秋红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克江

代理

审判员  蒋 敏

代理

审判员  方 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 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