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人民路。经营者熊素华,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蕾,女,汉族,农民,系该商店职员。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石佳村。法定代表人马华章,董事长。
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与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周如意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左宗勇、黄洪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康娜萍担任记录。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的委托代理人邓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水管、电线,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08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0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无答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对账单、入库单,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08元。对上述证据,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了如下证据:证人黄斌证言,证人黄斌系被告公司职员,内容为经其核对原告提交的对账单真实无误,被告公司欠原告货款8708元属实。对上述证据,原告无异议。对上述证据,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经过庭审举证和审查,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客观真实,符合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自2013年起发生水管、电线购销业务往来,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进行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08元,并由被告出具对账单。内容为:“经核对,截至2015年1月20日止群英五金店在我公司有水管、电线款捌仟柒佰零拾捌元¥8708元。以上核对无误。2015年1月20日。会计签章:马健。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群英五金店熊素华。”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购买货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要求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浏阳市永和群英五金商店货款87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本金8708元自2015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如意
人民陪审员 左宗勇
人民陪审员 黄洪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娜萍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