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宋湘保,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书渐,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黎玉喜,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湘保与被告周书渐、黎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湘保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湘保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龙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