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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2452号

宋某与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湘保,周书渐,黎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宋湘保,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书渐,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黎玉喜,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湘保与被告周书渐、黎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湘保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湘保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龙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