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枧分社。被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匡利容。被执行人高海军。被执行人肖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强、匡利容、高海军、肖莉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强、匡利容、高海军、肖莉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41232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丽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