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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旭、王庆荣、王伦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夏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灿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永旭,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庆荣,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伦贵,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旭、王庆荣、王伦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