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凌才风,女,汉族,1971年12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魏正喜,男,汉族,成年,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魏百喜,男,汉族,成年,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才风诉被告魏正喜、魏百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才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才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凌才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凌鸿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群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