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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5146号

闫廷学与李端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闫廷学,李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146号

原告:闫廷学,男。

委托代理人:秦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端祥,男。

委托代理人:李正超,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廷学诉被告李端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石少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飞、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正超、郝朝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廷学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驾驶联合收割机在顺河乡岳桥村王塘东地里进行收割小麦作业时因机械自燃引发火灾,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20多户小麦被烧损毁,其中原告被烧毁的小麦3.6亩。经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埇价证认(2014)061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原告的损失为4118元。原告等27被烧户支付估费用1500元,分摊到原告身上为55元。原告小麦被焚毁后,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予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小麦损失4118元及评估费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端祥辩称:1、被告认可原告小麦被烧及花费评估费用的事实;2、被告仅是涉案收割机的驾驶员,并非涉案收割机所有人,原告的损失应由涉案收割机的所有人杜刚银赔偿,且被告在驾驶涉案收割机时并无重大过失;3、被告主张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因案发后涉案收割机的残骸及运送收割机的一辆货车已被原告等被烧户扣留,调解时应将上述两车的价值从原告等被烧户的损失中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驾驶联合收割机在顺河乡岳桥村王塘东地里进行收割小麦作业时因机械自燃引发火灾,致使原告等27农户共计85亩小麦被烧损毁,其中原告被烧毁小麦3.6亩。涉案收割机未在农机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亦未投保任何意外保险。火灾发生后,被告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后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原告等27被烧户因小麦被烧每亩的损失为1144.00元。为此,原告等27被烧户支付估费用1500.00元,原告分摊了55.00元。

本院认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因被告对其驾驶的收割机自燃致使原告等27户共计85亩小麦被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烧毁原告3.6亩小麦的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辩称其非是涉案收割机的所有人,并提供被告代理人对杜刚银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予以证明,因杜刚银与原告存在近亲属关系,也未出庭接受法庭询问,且该调查笔录的内容与公安机关对被告制作的讯问笔录的内容相悖,被告亦未提供杜刚银是涉案收割机的所有人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份调查笔录不予采信,对被告辩称的原告等27户的损失应由杜刚银予以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之行为与原告所受之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所受小麦被烧之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每亩小麦的损失已由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认证,且被告对该认证结论不持异议,故本院以该认证结论作为计算原告所受损失的依据。原告被烧小麦为3.6亩,每亩损失为1144.00元,共损失4118.40(1144.00元/亩×3.6亩)元。原告等27户为委托评估支付评估费1500.00元,原告分摊了55.00元,该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端详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闫廷学小麦损失赔偿款4118.00元及评估费5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端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石少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