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100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瑞国。被执行人莫井江。被执行人刘秀杰。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瑞国、莫井江、刘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韩长波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