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277号
原告:李蕊白,女,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吉祥香蕊美容美体会馆三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瑞,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李蕊白诉被告李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蕊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蕊白承担。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