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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40号

苏江燕申请解除冻结刘英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江燕,刘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苏江燕,女,1978年10月1日生,高中文化,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南华大道**号。被执行人刘英,女,198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吕潭乡高台行政村门朝东自然村。关于苏江燕与刘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英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江燕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英有存款并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刘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刘英未主动履行(2014)扶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刘英帐户存款需先予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英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宪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时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