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957号罪犯肖彩伟,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2008)保刑初字第1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彩伟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0日减为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于2015年6月5日报送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肖彩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彩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彩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