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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509号

魏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红梅,乔传申,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梅,女,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红旗4胡同7号,身份证号码:411402198108220047。被执行人乔传申,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殷庄村小乔庄62号,身份证号码:412322197101022730。被执行人曹红,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殷庄村小乔庄62号,身份证号码:41232219731101272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乔传申、曹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传申、曹红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