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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2142-2号

密士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密士永,房士忠,杨忠祥,王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2142-2号申请执行人密士永。被执行人房士忠。被执行人杨忠祥。被执行人王兆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忠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士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