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2142-2号申请执行人密士永。被执行人房士忠。被执行人杨忠祥。被执行人王兆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忠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士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