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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卢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勇,男。申请执行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2)永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勇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书,理由是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上诉时候由于申请减免诉讼费未果而被裁定作自动撤诉处理。201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启动再审。2014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