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蔡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