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95号
原告:芜湖爱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艾和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吴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东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周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爱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东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爱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爱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爱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芜湖爱瑞特环保科���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俞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