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35号

王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1955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兆祥(王萍之夫),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帅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1-2层(德胜园区)。负责人梅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嘉,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昂,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

上诉人王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萍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萍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郭 菁

代理

审判员  孙兆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