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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海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被 执 行 人 张 海 望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宇宙大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870-3。法定代表人刘新宇。被执行人张海望,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海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海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罚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