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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081-1号

张国珍申请执行吴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081-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珍,吴正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8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珍。

被执行人:吴正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珍与被执行人吴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正武名下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代理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