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祥。
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家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31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