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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529-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郑乃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乃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郑乃凯,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郑乃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乃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