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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792号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道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罗道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792号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9519-0,住所地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4号。法定代表人何贤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坤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大容,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道元,男。本院受理的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道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交纳65元,由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樊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