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姜殿奎,男。被执行人姜平,男。被执行人于晓多,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才
审判员 张甲坤
审判员 霍凤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薛志会 来源: